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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更新时间:2024-04-25 13:58:26

基本解释

   国务院常务会议2009年4月8日正式决定,在上海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这将迈开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关键一步,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地位的逐步提升。

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所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其业务种类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多种结算方式。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进出口企业除了从采用美元信用证转为采用人民币信用证之外并不会有明显的感觉,真正的变化在于境内外银行之间的后台结算部分。比如,中国某出口企业在与海外买家协商过程中,可以要求人民币结算,海外买家则在付款行开具人民币信用证,随后议付行通知买家,之后才是发货、收货、收付款等。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政府政策

  国务院常务会议2009年4月8日正式决定,在上海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这将迈开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关键一步,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地位的逐步提升。而上海多功能金融中心的形成,特别是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将为推进人民币国际结算试点、逐步走向国际化提供基础支持,有助于提升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成为未来国际货币多元化中的“一极”。

  操作模式

  商业银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两种操作模式,即代理模式和清算模式。所谓代理模式,主要是指中资行委托外资行作为其海外的代理行,境外企业在中资企业的委托行开设人民币账户的模式;而清算模式主要是在指在中资行境内总行和境外分支行之间进行的业务,即境外企业在中资行境外分行开设人民币账户。

  背景原因

  首先,居民和非居民对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有明显需求。中国目前的对外贸易规模已相当大,当前,不仅具有选择结算币种和定价能力的境内进出口企业对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有强烈需求,那些希望从人民币升值中获取收益的境外出口商(向中国出口)和在内地有相当规模的投资和人民币收入的外资企业对使用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也具有较大需求。

  其次,人民币汇率和通胀率较为稳定。2005年汇改至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保持了稳中有升的态势,展望未来,人民币也将基本处于这样一个平稳升值的状态。稳定坚挺的汇率和低位运行的通胀率十分有利于推行人民币国际结算。

  中国金融市场较为发达并逐步开放。而且,此次金融危机引发了对改革当前国际货币体系的思考,人民币国际化的呼声随之日益高涨。

  重大意义

  首先,从宏观层面分析,国际贸易人民币结算首先有利于加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往来,促进中国经济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

  其次,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人民币在区域范围内用于国际结算之后,币值有了更大范围和更新角度的参照标准,这有利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完善。

  三是有利于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多极化发展。这场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暴露了国际货币体系的弱点。因此,促进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有利于逐步改变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抑制其弊端和负面影响。

  四是有利于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开放,有利于增强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资源配置能力。

  五是有利于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随着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范围和规模的发展,上海将可能逐步成长为区域性人民币清算中心,这样上海的金融功能将更为完备,同时将带动其他金融功能进一步发展,从而推动上海逐步树立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面临挑战

  在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方面,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会形成外国企业持有人民币的现象。该笔人民币将被作为中国的债权(CLAIMS)存在;对中国来说则是一笔境外的人民币负债。由此而引申出“是否有可能因此形成境外人民币市场?”“因国际结算而产生的人民币兑换发生点是否可以在境外还是必须在境内?”“若境外人民币回流境内用于直接投资时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一样的优惠政策?”等诸多问题。

  在外汇管理方面,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可能会使当前的进出口核销制度出现操作性困难。因为,这里可能会存在人民币来源上的混淆,如何界定资金是否来自境外的问题。与进出口核销相关的还有出口退税的依据和凭证问题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等。

  清算安排

  在国内外清算安排方面,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对于银行的国际结算以及国内清算渠道都会有一定的要求,会涉及到网络问题、代理行账户问题等问题。

  在货币政策方面,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后会形成境外人民币债权。当这种债权达到一定的规模后,这种海外持有的规模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中国央行在海外的信誉、宏观调控能力以及金融监管的信心。由于中国人民币被海外持有,在获得铸币收益的同时,货币供应量能否再作为货币政策的调控目标也需要考虑。

  企业受益

  首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有利于企业有效规避汇率风险。美、欧、日等境外企业与中国境内企业之间的贸易,通常以美元、欧元和日元进行计价结算,由此带来的美元、欧元和日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风险通常主要由境内企业承担。如果能以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则境内企业可以避免承受这类汇率风险。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其中主要是与东南亚和韩国等的贸易通常是以第三国货币进行计价结算,这样中国境内企业和这些国家企业也都要承担汇率风险。当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时,中国和周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的企业所承受的外币汇率风险即可部分消除。

  其次,有助于企业营运成果清晰化。当中国企业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时,通常其经营成果较为透明,表现为进口企业的成本和出口企业的收益能够较为清晰地固定下来,这有利于企业进行财务核算。

  再次,节省了企业进行外币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费用。当企业在贸易中以非本币进行结算时,通常为规避汇率风险而委托银行进行衍生产品交易,从中资商业银行远期结售汇的收费标准来看,买入三个月的美元按交易金额的2.5%。收取费用,卖出三个月的美元按交易金额的5%。收取费用。而外资银行这项交易的收费标准则普遍高于中资银行,根据调研,委托银行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约占企业营业收入的2—3%。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中国企业进行国际结算主要使用美元、欧元和日元等国际货币,因此为控制汇率风险承担了大量的外币衍生产品交易的费用,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削弱了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若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中国企业为规避汇率风险所承担的衍生交易费用即可消除。

  第四,节省了企业两次汇兑所引起的部分汇兑成本。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与中国之间的贸易大都采用美元结算,而其国内又不能进行美元流通。因此结算通常要经过本币—美元—本币的两次兑换,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的内部交易即子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贸易之中。以美元兑换人民币为例,银行按交易金额的1.25%。收取汇兑费用。若人民币可用于跨境贸易结算则可减少其中一次兑换并节省有关费用。

  最后,跨境贸易用人民币结算可以加快结算速度,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减少一次汇兑本身就减少了资金流动的相关环节,缩短了结算过程,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由于不需要进行外币衍生产品交易,企业可以减少相应的人力资源投入和相关资金投入,这也有利于企业加快运转速度。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通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国家税务局、银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自2009年7月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以来,人民币资金结算、清算渠道便捷、顺畅,人民币出口退(免)税及进出口报关政策清晰明确、操作流程便利,受到了试点企业的普遍欢迎。为满足企业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

  二、增加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

  三、广东省的试点范围由4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

  四、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可以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3.56,-0.02,-0.56%)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五、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将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审定试点企业名单。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六、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8个边境省(自治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按照《试点管理办法》开展人民币结算试点。其中,内蒙古、辽宁、广西、云南等四省(自治区)按照《试点管理办法》选择的试点企业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出口报关及退(免)税手续;8个边境省(自治区)的其他企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报关及退(免)税手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办理。

  七、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部门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积极做好试点工作,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

  海 关 总 署税 务 总 局银监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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